1.现场采用自拌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填写混凝土开盘鉴定,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666-2011第7.4.5条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混凝土的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 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 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5 工程有要求时,尚应包括混凝土耐久性能等。
3.开盘鉴定一般可按照下列要求进行组织:
① 施工现场拌制的混凝土,其开盘鉴定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混凝土专业工长和试验室代表等共同参加。
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的开盘鉴定,由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总工程师组织,搅拌站技术、质量负责人和试验室代表等参加。
③ 当有合同约定时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