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地基、地基处理工程、桩基工程等均应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由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建设等各方相关技术人员应共同参加验槽,验槽完毕及时填写地基与基础工程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对存在的问题或异常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验槽内容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的要求。
2.当地基验槽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勘察、设计单位要求对地基进行处理的应形成处理方案,施工单位应按照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当需要进行地基处理的,设计单位应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交施工单位实施。
地基处理完后,施工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填写地基处理记录,再次报请有关各方进行地基验槽复查,签认核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