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应在结构工程完成和工程竣工时,对建筑物外轮廓垂直度和全高进行测量并记录;若有委托测量单位时由该单位出具相关数据。超过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的部位,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
2.具体到每个建筑物的垂直度和总高的偏差需要结合专业验收规范和相关验收要求确定,如《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中规定了混凝土结构的每层标高及垂直度的偏差和总高及垂直度的偏差要求,见下表:
现浇结构位置和尺寸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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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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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偏差(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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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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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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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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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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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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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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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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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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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或吊线、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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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高(H)≤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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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30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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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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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高(H)>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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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0000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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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仪、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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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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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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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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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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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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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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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准仪或拉线、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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