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定位测量放线指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绘部门的放线成果、红线桩及场地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设计总平面图及水准点,对工程进行的准确测量定位。
2.测量人员在工程定位测量,即测定建筑物的位置、主控轴线及尺寸、建筑物±0.000绝对高程等内容完成后填写本表及签字,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核定签字,报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和确认无误后,监理(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并盖章,方可作为施工依据。
3.对于城市规划有重大影响的建筑物,工程定位测量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报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部门或监理专业测量工程师验线。
4.建筑物定位放线和基础施工测量前应收集下列测量成果资料:
① 测量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桩点、高程控制点;
② 建筑场区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
③ 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线。
5.表格填写
测量单位:指测量放线单位,一般为总承包单位。
图纸编号:测量放线部位的图纸编号(如总平面、首层建筑平面、基础平面)。
平面坐标依据、高程依据:由建设单位或测绘院提供的平面坐标控制点、高程控制点。
使用仪器:应将经纬仪、全站仪、水准仪等仪器名称、型号、出厂编号标注清楚。
定位抄测示意图:定位测量放线要绘制出定位示意图,水准点引测要绘制出水准点引测示意图,水准点引测示意图的内容还应包括相邻建筑物距离、控制桩位置等,水准点引测过程顺序应有编号。施工单位对定位测量放线、水准点引测的经过记录要详细,过程记录应齐全。
复验结果:由监理(建设)单位复验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