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见证人员应由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开工前确定,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形成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备案书。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2.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单位制定的检测试验计划编制监理见证计划,并在相应项目实施见证取样前完成见证取样计划的编制。
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及工程建设相关标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材料的质量检查应实行见证取样制度。
5.见证检测项目及抽样检验方法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施工合同约定执行。
6.见证记录应由见证人员和施工单位试验人员共同签字。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7.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将见证记录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