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处理工程延期应严格遵循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相关合同条款,应充分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是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了工程延期索赔意向通知书;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是否附有反映工程延期事件的详细资料和证明材料。
3.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时,应审查工程延期依据、工期计算方式与结果,并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
4.审核意见应明确是否延期,同意延期时,应明确延期后的竣工日期。审批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
5.工程临时/最终延期报审表须经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后,及时反馈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