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应以法律法规、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工程建设标准、索赔事件的证据为主要依据处理费用索赔。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索赔意向通知书和费用索赔报审表是否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发出,签字盖章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相关合同条款,并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
3.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索赔时,应遵循“谁索赔,谁举证”原则,首先审查索赔理由是否正当,证据是否有效,并及时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4.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费用索赔;
② 索赔事件是非施工单位原因引起的,且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③ 索赔事件造成施工单位直接经济损失。
5.涉及费用索赔的有关施工和监理文件资料包括施工合同、采购合同、工程变更单、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监理记录、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单、监理月报及相关监理文件资料等。
6.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费用索赔报审表时,可附索赔审查报告,其内容包括受理索赔的日期,索赔要求,索赔过程,确认的索赔理由及合同依据,批准的索赔额及其计算方法等。
7.审核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索赔,同意索赔时明确索赔金额,同时应扼要阐明同意或不同意索赔的理由。详细依据应形成索赔审查报告作为审核意见的附件。审批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
8.费用索赔报审表须报建设单位审批,建设单位签署审批意见后,应及时反馈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