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及所附进度计划后,应在期限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项目监理机构可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建设单位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节点,分别编制各单位工程的进度计划。
3.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 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施工合同中工期的约定;
② 施工进度计划中主要工程项目有无遗漏,是否满足分批投入试运、分批动用的需要;
③ 施工顺序的安排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④ 施工人员、工程材料、施工机械等资源供应计划是否满足施工进度计划的需要;
⑤ 施工进度计划是否符合建设单位提供的资金、施工图纸、施工场地、物资等施工条件;
⑥ 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是否满足总进度控制目标的要求。
4.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总进度计划是否经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及单位公章是否齐全。
5.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总进度计划或阶段性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后签署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为对各审查内容的客观评价而非结论性意见。审查意见由负责审查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字。
6.总监理工程师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意见进行审核,签署是否同意按此进度计划执行的明确结论,并签字和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7.签署审核意见的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应及时反馈施工单位,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