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送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及竣工资料后,应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资料审查和工程竣工预验收,并签署预验收意见。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包括: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主要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等。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包括单机试车、无负荷试车和联动调试)应包括试验报告。
3.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预验收基本内容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情况,工程实体质量实测实量情况,试验检测报告统计分析,观感评定。
4.预验收意见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竣工预验收情况给出综合结论意见,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并报建设单位,及反馈施工单位。
5.若预验收不合格,项目监理机构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预验收中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合格后,施工单位须重新提交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