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报验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文件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应给予签认;对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同时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时间内整改并重新报验。
2.对于隐蔽工程应验收合格后,方可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3.对已同意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有疑问的,或发现施工单位私自覆盖工程隐蔽部位的,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对该隐蔽部位进行钻孔探测、剥离或其他方法进行重新检验。
4.验收意见应说明对质量资料审查情况、现场检验抽检情况、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验收是否合格,是否同意隐蔽。验收意见应由负责验收的专业监理师签字并加盖项目监理机构章。
5.签署验收意见的报审、报验资料应及时反馈施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