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应按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平行检验。
1.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核查施工单位自检结果的基础上,按照相关验收规范、设计文件及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对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进行外观检查。
2.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进场用于工程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性。其种类和形式根据产品标准和产品特性确定。
当施工单位报送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不能说明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合格时,应要求施工单位补充报送相关资料。
3.项目监理机构应会同相关单位对进场设备进行开箱检查,检查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证明、有关图纸、技术说明书、配件清单及技术资料等是否齐全。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设备,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共同进行开箱检查,检查情况及结果应形成记录,并由各方代表在开箱记录上签署意见。
5.对于进口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报送进口商检证明文件和中文质量证明文件,并会同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联合检查。
6.材料、构配件或设备清单应载明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名称、型号规格、进场数量、进场时间及使用部位。一次申报多类时应分别列明。
7.当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验表及附件齐全、符合要求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签署明确表示同意该批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使用的审查意见。
8.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已进场经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应签发《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限期将其撤出施工现场,并附材料(构配件或设备)质量检验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