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暂停令需明确暂停原因、暂停施工的部位、工序和范围,注明开始暂停施工的时间,明确暂停施工后的工作要求。
2.工程暂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加盖执业印章和项目监理机构章。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应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
① 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或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③ 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④ 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且拒不改正的。
⑤ 建筑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用于工程的;项目监理机构提出检查要求的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行隐蔽的;
⑥ 分包单位未经审批进场施工的;
⑦ 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