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3.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3.1.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安装完成后应进行系统试运行,并对安装质量、监控功能、能源计量及建筑能源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系统检测,并应进行监测与控制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3.1.4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验收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进行检验批划分,也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10台应全数检查。
13.2.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系统集成软件安装并完成系统地址配置后,在软件加载到现场控制器前,应对中央控制站软件功能进行逐项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测试项目包括:系统集成功能、数据采集功能、报警连锁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显示、远动控制功能、程序参数下载、瞬间保护功能、紧急事故运行模式切换、历史数据处理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安全及检测方法逐项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