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0.1.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1 通风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应进行通风机和空调机组等设备的单机试运转和调试,并应进行系统的风量平衡调试,单机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系统的总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0%,风口的风量与设计风量的允许偏差不应大于15%。
检验方法:核查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0.2.12 多联机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系统的试运转与调试,并应在工程验收前进行系统运行效果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系统试运行和调试及系统运行效果检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