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1.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施工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隐蔽部位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施工完成后应进行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分项工程验收。
10.1.3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可按本标准第3.4.1条的规定执行,也可按系统或楼层,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协商确定。
10.2 主控项目
10.2.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管道、自控阀门、仪表、绝热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对下列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验收与核查的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处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组合式空调机组、柜式空调机组、新风机组、单元式空调机组及多联机空调系统室内机等设备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风压、噪声及功率,风机盘管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出口静压、噪声及功率;
2 风机的风量、风压、功率、效率;
3 空气能量回收装置的风量、静压损失、出口全压及输入功率;装置内部或外部漏风率、有效换气率、交换效率、噪声;
4 阀门与仪表的类型、规格、材质及公称压力;
5 成品风管的规格、材质及厚度;
6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厚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数量:全数检查。
10.2.2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使用的风机盘管机组和绝热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风机盘管机组的供冷量、供热量、风量、水阻力、功率及噪声;
2 绝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 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按结构形式抽检,同厂家的风机盘管机组数量在500台及以下时,抽检2台;每增加1000台时应增加抽检1台。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绝热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