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墙体节能工程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建筑外围护结构采用板材、注浆、块材及预制复合墙板等墙体保温材料或构件的建筑墙体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4.1.2 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在基层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和检验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墙体节能分项工程验收。与主体结构同时施工的墙体节能工程,应与主体结构一同验收。
4.1.3 墙体节能工程应对下列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
1 保温层附着的基层及其表面处理;
2 保温板粘结或固定;
3 被封闭的保温材料厚度;
4 锚固件及锚固节点做法;
5 增强网铺设;
6 抹面层厚度;
7 墙体热桥部位处理;
8 保温装饰板、预置保温板或预制保温墙板的位置、界面处理、板缝、构造节点及固定方式;
9 现场喷涂或浇注有机类保温材料的界面;
10 保温隔热砌块墙体;
11 各种变形缝处的节能施工做法。
4.1.4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隔热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潮、防水、防火等保护措施。
4.1.5 墙体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除本章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每1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 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双方协商确定;
3 当按计数方法抽样检验时,其抽样数量尚应符合本标准第3.4.3的规定。
4.2 主控项目
4.2.1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验方法:按进场批次,每批随机抽取3个试样进行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应按其出厂检验批进行核查。
4.2.2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产品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压缩强度或抗压强度、垂直于板面方向的抗拉强度、吸水率、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2 复合保温板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单位面积质量、拉伸粘结强度、燃烧性能(不燃材料除外);
3 保温砌块等墙体节能定型产品的传热系数或热阻、抗压强度、吸水率;
4 反射隔热材料的太阳光反射比,半球发射率;
5 粘结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
6 抹面材料的拉伸粘结强度、压折比;
7 增强网的力学性能、抗腐蚀性能。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随机抽样检验,核查复验报告,其中:导热系数(传热系数)或热阻、密度或单位面积质量、燃烧性能必须在同一个报告中。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品种产品,按照扣除门窗洞口后的保温墙面面积所使用的材料用量,在5000m2以内时应复验1次;面积每增加5000m2应增加1次。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抽检面积。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4.2.3 外墙外保温工程应采用预制构件、定型产品或成套技术,并应由同一供应商提供配套的组成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中应包括耐候性和抗风压性能检验项目以及配套组成材料的名称、生产单位、规格型号及主要性能参数。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和型式检验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2.4 严寒和寒冷地区外保温使用的抹面材料,其冻融试验结果应符合该地区最低气温环境的使用要求。
检验方法: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4.3 一般项目
4.3.1 当节能保温材料与构件进场时,其外观和包装应完整无破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