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5. 13. 1 砌石护底的质量检验应符合第 2. 7. 4 节的有关规定。
如下:
主要检验项目
2. 7. 4. 1 石料的质量与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按进场批次抽样检验,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检验报告, 并观察尺量。
2. 7. 4. 2 组砌型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浆砌石砌筑砂浆应饱满, 干砌石应坐实挤紧。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必要时拆开检查。
2. 7. 4. 3 砌筑砂浆的强度应符合第 2. 7. 2. 3 条的有关规定。
一般检验项目
2. 7. 4. 4 勾缝应密实、 牢固, 线条应清晰。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2. 7. 4. 5 沉降缝的位置、 缝宽和填缝材料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2. 7. 4. 6 泄水孔的设置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2. 7. 4. 7 基础、 挡墙、 导航墙和靠船墩等砌石的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2. 7. 4. 7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