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 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质(2013) 171号) 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对勘察、设计文件及 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表内填写说明:
1)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由设计单位负责打印填写,提交给建设单位。
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再亲笔签名。
4)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一式五份,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备案机关、城建档案馆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