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 171号)要求: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表内填写说明:
1)质量评估报告由监理单位负责打印填写,提交给建设单位。
2)填写要求内容真实,语言简练,字迹清楚。
3)凡需签名处,需先打印姓名后再亲笔签名。
4)质量评估报告-式五份,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监督站、城建档案馆、备案机关各持-份。
5)“进场日期”填写监理单位进驻施工现场的时间。
6)“工程规模是指房屋建筑的建筑面积、层数或市政基础设施的道路桥梁的长度、宽度、跨度、管道直径、结构形式、工程造价、工程用途等情况。
7)“工程监理范围”是指工程监理合同内的监理范围与实际的对比说明。
8)“施工阶段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控制情况的内容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监理控制情况和结论性意见:
O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进场监控情况和质量证明文件是否齐全。
②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控制情况。
③所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情况。
9)“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控制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①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验收情况。
②桩基础工程质量(包括桩基检测、道路桥梁的静动载试验情况等)。
③主体结构工程质量。
④消除质量通病工作的开展情况。
⑤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措施的审查。
⑥对承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
⑦对承包单位按设计图纸、国家标准、合同施I的检查。
10) “工程技术资料情况”是核查工程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11) “工程质量验收综合意见”是指工程是否完成工程设计及施工合同约定内容,达到使用功能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工程是否可以进行完工质量验收及工程质量等级。
12)“未达使用功能的部位”是指工程未达使用功能情况仍然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