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6监控与安防系统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10.10.6.1监控与安防系统的组成及其系统架构、系统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10.10.6.2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的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10.10.6.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10.10.6.4 d然气管道舱应设置的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二、一般项目
10.10.6.5综合管廊内监控与安防设备防护等级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