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1 水中排放构筑物的出水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控项目
5.7.11.1 所用预制构件、配件、抛石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每批的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性能检验报告及有关的复验报告。
5.7.11.2 出水口的位置、相邻间距及顶面高程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检查施工记录、测量记录。
5.7.11.3 出水口顶部的出水装置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出水通畅;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二、一般项目
5.7.11.4 垂直顶升立管周围采用抛石等稳管保护措施的范围、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潜水员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5.7.11.5 警告、警示标志及安全保护设施符合设计要求,设置齐全;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5.7.11.6 钢制构件的防腐措施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防腐检验记录。
5.7.11.7 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7.11的规定。
表5.7.11水中排放构筑物的出水 口的施工允许偏差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检查数量
|
检查方法
|
|
范围
|
点数
|
|
1
|
出水口顶面高程
|
±20
|
每座
|
1点
|
用水准仪测量
|
|
2
|
出水口垂直度
|
0.5%H
|
用垂线、钢尺量测
|
|
3
|
出水口中心轴线
|
沿水平出水管纵向
|
30
|
用经纬仪、钢尺测量
|
|
沿水平出水管横向
|
20
|
|
4
|
相邻出水口间距
|
40
|
用测距仪测量
|
注: H为垂直顶升管节的总长度(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