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10
(3)《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16
(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5)《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6)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2.适用范围:
记录建筑物施工过程直至沉降稳定的变化情况,为工程验收提供质量安全保证依据。
3.填写要求:
沉降观测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根据测量得出的每个观测点高程及其逐次沉降量的成果表(单位工程沉陷观测记录)。
(2)根据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平面图绘制的观测点的位置图。
(3)绘制沉降量、荷载与延续时间三者的关系曲线图(要求每一观则点均应绘制曲线图)。
(4)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汇总表( 总沉降量、最后100d沉降速率、总沉降量汇总曲线图)。
4.实施要点:
(1) 沉降观测点的埋设:
①建筑物四角或沿外墙每10~15m处或每2~3根柱基上,一般观测点不少于6个点;
②裂缝或沉降缝或伸缩缝的两侧;新旧建筑物或高低建筑物以及纵横墙交接处;
⑤人工地基和天然地基的接壤处;建筑物不同结构的分界处;
⑨烟囱、水塔和大型诸藏罐等高耸高价位构筑物的基础轴线的对称部位,每一构筑物不得少于4个点。
(2)水准点的设置要求:
①高程控制点间的距离,一般地区应为1~3km,工业厂区、城镇建筑区宜小于1km,但一个测区及周围至少应3个高程控制点。
②将点位选在土质坚实、稳固可靠的地方或稳定的建筑物上,且便于寻找、保存和引测;当采用数字水准仪作业时,水准线路还应避开电磁场的干扰。
③宜采用水准标石,也可采用墙水准点。
应以保证其稳定可靠为原则。宜设置在基岩上,或设在压缩性较低的土层上;水准点的位置,宜靠近观测对象,但必须在建筑物所产生的压力影响范围以外。在一个观测区水准基点不应少于三个。
(3)水准测量要求:
①宜采用精密水平仪和锢钢尺,对第一观测对象宜固定测量工具,固定人员,观测前应严格校验仪器;
②测量精度宜采用II级水准测量,视线长度宜为20~30m;视线高度不宜低于0.3m。水准测量宜采用闭合法。
(4)沉降观测的次数和时间:
①沉降观测应在基础施工完成后开始,首次测量(即0周始)应连续进行两次的独立观测,并取观测结果的中数作为测量初始值。
②施工阶段的沉降观测频次应根据建筑物的地基类型和加荷情况确定:
a.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砖砌外墙的单层或多层的工业厂房,按不同施工阶段(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观测一次)分别进行观测。
b.多层民用建筑物及其他工业建筑物,每施工完毕1~3层楼后观测一次,高层建筑物,每增加3~5层观测一次。
c.施工过程中如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一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3个月观测一次。
d.建筑物和构筑物封顶后,应每三个月观测一次,观测一年。如果最后两个观测周期的平均沉降速率小于0.02mm/日,可以认为整体趋于稳定,如果各点沉降速率均小于0.02mm/日,即可停止观测。否则,应继续每三个月观测一次,直至建筑物稳定为止。
(5)根据规定,以下建筑物除施工单位要做沉降观测外,建设单位还必须委托专业测量单位进行沉降观测。
①《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
a.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
b.复合地基或软弱地基上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建筑物。
c.加层、扩建的建筑物。
d.受临近深基坑开挖影响或受地下水等环境因素变化影响的建筑物。
e.需要积累建筑经验或进行设计反分析的工程。
②《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20层以上或4层以上造型复杂的建筑物。
③《建筑桩基技术规程》规定建于粘性土、粉土上的一级建筑桩基及软土地区的一、二级建筑桩基,在其施工过程及建成后使用期间,必须进行系统的沉降观测直至沉降稳定。
5.表格解析:
(1)结构形式: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铝合金结构等。
(2)建筑层次:填写建筑物地面以上的层数。
(3)仪器:填写使用的仪器名称和编号。
(4)水准点编号及高程:测点附近水准点编号及其高程。
(5)初次高程:安设测点时测得的高程。
(6)形象进度:第N次观测时建筑物施工的对应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