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依据:
(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2)《建筑工程施工测量规程》DBJ01-21-95
(3)《工程测量基本术语标准》GB/ T50228-2011
2.适用范围:
是指建筑工程开工后的第一次放线,施工单位根据规划部门给定的坐标点以及总平面布置图中建筑物角点标注坐标、标高作为放线依据进行测量与复测,以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标高正确,且误差在允许的限差范围内。量测成果记录在本表。
3.填写要求:
(1)建设单位应提供测量定位近点的依据点、位置、数据,并应现场交底,如导线点、三角点、水准点和水准点的级别。
(2)测量定位、闭合差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要求。
(3)监理(建设)单位应派员参加并签名。
4.实施要点:
(1)建筑物定位参加的人员是:城市规划部门(下属的测量队)及施工单位的测量人员(专业的),根据建筑规划定位图进行定位,最后在施工现场形成(至少) 4个定位桩。
(2)工程定位测量及复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建筑物的平面、体形、层数、高度、场地状况和施工要求,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采用的测量器具、量具,应按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测量仪器的精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①在场地平面控制测量中,宜使用测距精度不低于
、测角精度不低于±5”级的全站仪或测距仪(D为测距,以m为单位) ;
②在场地标高测里中,宜使用精度不低于DSZ3的自动安平水准仪;
③在轴线竖向投则中,宜使用±2”级激光经纬仪或激光自动铅直仪。
(4)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建筑物施工放样的主要技术要求

5.表格解析:
(1)定位依据:坐标与高程按城建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水准点坐标与高程或桩号。
(2)引入水准测量:
①绝对标高:绝对标高是以一个国家或地区统一规定的基准面作为零点的标高。我国是把黄海平均海平面定为绝对标高的零点,其他各地标高以此为基准。任何一地点相对于黄海的平均海平面的高差,我们就称它为绝对标高。这个标准仅适用于中国境内;
②相对标高:表示建筑物各部分的高度,是把室内首层地面高度定为相对标高的零点,用于建筑物施工图的标高标注。
(3)允许误差:按《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表8.3.11规定执行。
(4)自检误差:实际复核的尺寸、角度与图纸之间的偏差。
(5)简图:
①注明引入水准点的位置、编号和标高;当水准点按比例画超出表格范围时,可用续线相连,只标出相对位置即可;
②注明建筑物的位置( 坐标)和四周建筑物的距离尺寸;
③在平面图右上角空白处画个指北针表示拟建建筑物的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