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 工程延期审批表
10.3.1 工程延期审批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在作出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时间: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2)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3 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第6.3、6.4节的规定处理。
4 工程延期审批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38的格式,由监理单位填写。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份。
10.3.2 工程延期审批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延期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 核查工程延期审批的延长时间是否明确,是否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合。
3 核查工程延期证据资料是否完整、充分。
4 核查工程延期审批表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10.3.3 工程延期审批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延期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
2 工程延期审批的延长时间不明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
3 工程延期证据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4 工程延期审批表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