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工程暂停令
5.12.1工程暂停令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暂停令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可包括暂停部分或全部的在施工程的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施工单位整改后应书面回复,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
2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暂停令时,应根据暂停工程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签发。
3 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理工程师可签发工程暂停令:
1)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进行停工处理;
2)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时停止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
4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前,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工程暂停令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11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并应报送建设单位。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建设单位一份。
5.12.2 工程暂停令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暂停令签发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核查工程暂停部位(工序)是否明确。
3 核查工程暂停令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5.12.3 工程暂停令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暂停令签发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2 工程暂停部位(工序)不明确。
3 工程暂停令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