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监理工作联系单
5.9.1 监理工作联系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作联系单应包括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和其他参建单位传递书面意见、建议、决定、通知等工作联系单;当工作联系单不需回复时应有签收记录,并应说明收件人的姓名、单位和收件日期。
2 监理人员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认为口头要求不足以引起相关参建单位重视时,可填写监理工作联系单。
3 凡发出的监理工作联系单,监理人员应按时复查结果,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说明。如果要求施工单位整改的,施工单位整改后应及时书面回复。
4 监理工作联系单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8的格式。
5.9.2 监理工作联系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监理工作联系单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2 核查监理工作联系单是否有复查,是否有落实。
5.9.3 监理工作联系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监理工作联系单签章、日期不完整。
2 监理工作联系单没有复查、没有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