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 工程洽商记录
10.5.1 工程洽商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工程洽商的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符合本规程第10.4节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治商涉及各方签认。
2 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3 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 工程治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工程洽商提出单位应按附录A中表A.0.1-40的规定填写。本表一式四份,建设单位、设计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施工单位各一份。
10.5.2 工程洽商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洽商程序是否正确,各方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到位,相关的主要负责人签字是否完整。
2 核查工程洽商内容是否有针对性,是否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核查重要设计变更是否有经过原施工图审查机树事查。
4 核查涉及规划、环保等内容的工程变更,是否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 核查是否在工程洽商记录上涂改。
6 涉及变更的,是否有变更通知单。
10.5.3 工程治商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洽商程序不正确,签字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人员签字。
2 工程洽商内容没有针对性,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3 重要设计变更未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同意。
4 涉及规划、环保内容的工程变更,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 文件有涂改和删除且未按程序要求重新核定。
6 工程洽商中应变更的未有变更通知单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