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工程复工报审表
5.13.1 工程复工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发出工程暂停令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组织人员查找原因,制订措施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自行检查合格后,填写工程复工报审表,报项目监理机构。
2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或其他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实际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施工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3 由于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程暂停,在具备恢复施工条件且施工单位要求复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复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申请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指令施工单位继续施工。
4 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前,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报告。
5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12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并应报送建设单位。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5.13.2 工程复工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有关工程整改内容是否全部完成。
2 核查报审工程复工时间是否确定。
3 核查工程复工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5.13.3 工程复工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有关工程整改内容没有完成,或未能满足复工条件。
2 报审工程复工时间不确定。
3 工程复工报审表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