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11.1.1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单位(子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施工单位宜填报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预验收。
2 建筑工程竣工预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筑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表。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有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5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套表应由施工单位按附录A中表A.0.1-41的规定填报。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签署意见后自留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返回施工单位一份。
11.1.2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竣工预验收程序和组织是否正确。
2 核查竣工预验收条件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 核查竣工预验收的有关竣工资料是否完整、充分。
4 核查竣工预验收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5 核查预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发现问题是否已经整改完毕。
11.1.3 工程竣工预验收报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竣工预验收程序和组织不正确。
2 竣工预验收条件未达到规定要求。
3 竣工预验收的有关竣工资料不完整、不充分。
4 竣工预验收签章、日期不齐全,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
5 预验收结论不明确,或发现问题未整改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