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
6.6.1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实物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规定,采用见证取样或平行检验方式进行抽检。
2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4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将见证人员情况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并报送负责
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5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样品规格和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6 涉及主体结构安全的见证取样的试样,检测机构应参与现场见证取样、做好旁证记录。取样、见证、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可对见证取样的检测过程进行旁证;对其检测结果有疑义时,旁证人员应指出,并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7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并核对见证人员本人与填写的一致性,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8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9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20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6.6.2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见证取样送检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比剑实施。
2 核查见证取样记录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登记试验检测报告情况。
3 核查见证取样记录签认、日期是否齐全。
6.6.3 见证取样和送检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见证取样送检未按规定实行,或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材料种类、数量与规定的明显不符。
2 见证取样记录内容不完整,未登记试验检测报告情况。
3 见证取样记录签认、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