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1 洞身开挖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当围岩自稳能力差时,开挖前应做好预加固、预支护。
2 当隧道地质出现变化或接近围岩分界线时,应采用地质雷达、超前小导坑、超前探孔等方法探明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状况,方可进行开挖。
3 开挖轮廓应预留支撑沉落量及变形量,并根据量测反馈信息及时调整。
4 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减少开挖对围岩的扰动。
5 应严格控制欠挖,拱脚、墙脚以上1m 范围内严禁欠挖;当石质坚硬完整且岩石抗压强度大于30MPa 并确认不影响衬砌结构稳定和强度时,岩石个别凸出部分(每1m2 不大于0.1m2 ) 可突人衬砌断面,锚喷支护时凸人不得大于30mm ,衬砌时欠挖值不得大于50mm 。
6 洞身开挖在清除浮石后应及时进行初喷支护。
10.6.2 洞身开挖实测项目应符合表10.6.2的规定。
10.6.3 洞身开挖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洞顶应无浮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