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1 涵拱涵浇(砌)筑基本要求应符合本标准9.3.1条的规定。
9.8.2 涵拱涵浇(砌)筑实测项目应表9.8.2条的规定。
9.8.3 涵拱涵浇(砌)筑外观质量应符合本标准9.3.3条的规定。
备注:
9.3.1 涵台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地基承载力及基础埋置深度应满设计要求。
2 沉降缝应竖直、贯通,填缝密实、饱满。
3 砌块应错缝、坐浆挤紧,砌块间嵌缝料和砂浆饱满。
4 勾缝砂浆强度不得小于砌筑砂浆强度。
9.3.3 涵台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表面不应存在本标准附录P 所列限制缺陷。
2 砌缝开裂、勾缝不密实和脱落的累计换算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1. 5% ,单个换算面积不应大于0.04m2 ,且不应存在宽度超过0.5mm 、长度大于砌块尺寸的非受力砌缝裂隙。换算面积应按缺陷缝长度乘以0.1m 计算。
3 砌缝应无空洞、宽缝、大堆砂浆填隙和假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