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监控(分)中心设备及软件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监控(分)中心软件应符合现行《高速公路监控系统软件测试方法》(JT/T 965)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监控(分)中心机房应整洁,通风、照明、环境温湿度条件良好。
3 监控(分)中心设备及配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合同要求,部件完整。
4 监控(分)中心全部设备及软件安装调试完毕,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 监控软件包括系统软件与应用软件,系统软件应合法授权、应提交正式的授权使用证书,应用软件应提供软件开发、测试文件。
4.7.2 监控(分)中心设备及软件实测项目应符合表4.7.2的规定。
4.7.3 监控(分)中心设备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存在本标准附录 C 所列限制缺陷。
2 控制台上设备布局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稳固、横竖端正、标识清楚。
3 CCTV 监视器布局符合设计要求,屏幕拼接完整,安装稳固、横竖端正、标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