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
3.0.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
防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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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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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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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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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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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
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其中隧道工程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05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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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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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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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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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漏水点,有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水量不大于2L/(㎡·d);任意100㎡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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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明挖法和暗挖法地下工程的防水设防应按表3.0.2-1和表3.0.2-2选用。
表3.0.2-1 明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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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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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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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浇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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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形缝、诱导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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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水
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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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 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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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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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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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防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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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润土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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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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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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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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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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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埋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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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抹防水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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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涂防水 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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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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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注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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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收缩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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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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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注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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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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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埋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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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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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卸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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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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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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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涂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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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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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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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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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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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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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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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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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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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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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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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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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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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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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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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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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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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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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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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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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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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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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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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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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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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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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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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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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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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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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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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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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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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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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0.2-2 暗挖法地下工程防水设防
工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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衬砌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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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衬砌施工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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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衬砌变形缝、诱导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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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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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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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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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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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防水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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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润土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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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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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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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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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贴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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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埋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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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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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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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埋注浆管
|
中埋式止水带
|
外贴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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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卸式止水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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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密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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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水
等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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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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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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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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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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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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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至二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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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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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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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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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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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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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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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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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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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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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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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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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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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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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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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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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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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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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选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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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地下防水工程必须由持有资质等级证书的防水专业队伍进行施工,主要施工人员应持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指定单位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或防水专业岗位证书。
3.0.4 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3.0.5 地下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 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0.6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3.0.7 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 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 对材料的质量证明 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 材料进场后应按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的规定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在受检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验,复验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3.0.8 地下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3.0.9 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 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3.0.10 地下防水工程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保持基坑干燥。
3.0.11 地下防水工程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3.0.11的规定。
表3.0.11 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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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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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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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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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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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粘法、自粘法不低于5℃,热熔法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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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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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剂型-5℃~35℃,反应型、水乳型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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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机防水涂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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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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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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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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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润土防水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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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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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2 地下防水工程是一个子分部工程,基分项工程的划分应符合表3.0.12的规定。
表3.0.12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
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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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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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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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结构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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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浆防水层、涂料防水层、塑料防水板防水层、金属板防水层、膨润土防水材料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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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部构造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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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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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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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逆筑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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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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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排水、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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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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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注浆、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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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3 地下防水工程的分项工程检验批和抽样检验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和细部构造防水工程应按结构层、变形缝或后浇带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2 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应按隧道区间、变形缝等施工段划分检验批;
3 排水工程和注浆工程应各为一个检验批;
4 各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细部构造应为全数检查,其他均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0.14 地下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地下工程渗漏调查与检测应按本规范附录C执行。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