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2-2018
5.1.1 扩展基础、筏形与箱形基础、沉井与沉箱,施工前应对放线尺寸进行复核;桩基工程施工前应对放好的轴线和桩位进行复核。群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为20mm,单排桩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应为10mm。
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表5.1.2的规定。斜桩倾斜度的偏差应为倾斜角正切值的15%。
表5.1.2 预制桩(钢桩)的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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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检查项目 |
允许偏差(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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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带有基础梁的桩 |
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 |
≤ 100+0.0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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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基础梁的中心线 |
≤ 150+0.01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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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承台桩 |
桩数为1根~3根桩基中的桩 |
≤ 100+0.0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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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数大于或等于4根桩基中的桩 |
≤1/2桩径+0.01H或 1/2边长+0.01H |
||
注: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5.1.3 灌注桩混凝土强度检验的试件应在施工现场随机抽取。来自同一搅拌站的混凝土,每浇筑50m³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当混凝土浇筑量不足50m³时,每连续浇筑12h必须至少留置1组试件。对单柱单桩,每根桩至少留置1组试件。
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灌注桩的桩径、垂直度及桩位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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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
成孔方法 |
桩径允许偏差(mm) |
垂直度允许偏差 |
桩位允许偏差(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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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泥浆护壁钻孔桩 |
D<1000mm |
≥0 |
≤1/100 |
≤70+0.0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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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000mm |
≤100+0.01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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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套管成孔灌注桩 |
D<500mm |
≥0 |
≤1/100 |
≤70+0.0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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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00mm |
≤100+0.01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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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干成孔灌注桩 |
≥0 |
≤1/100 |
≤70+0.0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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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人工挖孔桩 |
≥0 |
≤1/200 |
≤50+0.005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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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H为桩基施工面至设计桩顶的距离(mm);
2 D为设计桩径(mm)。
5.1.5 工程桩应进行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验。
5.1.6 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质条件复杂时,应采用静载试验的方法对桩基承载力进行检验,检验桩数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少于50根时,不应少于2根。在有经验和对比资料的地区,设计等级为乙级、丙级的桩基可采用高应变法对桩基进行竖向压承载力检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5%,且不应少于10根。
5.1.7 工程桩的桩身完整性的抽检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每根柱子承台下的桩柚检数量不应少于1根。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 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 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