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1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EPS 供电的应急灯具安装完毕后,应检验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 对于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具,应现场检验蓄电池持续供电时间,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明确时, 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的规定;
2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 规定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
3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情况应按附录 D 表 D.0.23 的要求填写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填写内容应真实,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2.6.2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2 核查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
3 核查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12.6.3 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EPS 应急持续供电时间检验记录;
2 EPS 供电运行的持续供电时间检验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或现行国家标准规定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3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