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应包括高、低压变配电设备(系统)以及发电机组、备用和不间断电源设备、电气动力设备等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2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前,应编制书面的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明确试运行程序和步骤; 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3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前,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的接线检查、系统接地试验、交接试验等均应合格;
4 电气设备(系统)二次回路应在接线检查正确牢靠和绝缘电阻测试合格后,方可接通控制、操作电源,并按照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进行控制、联锁、保护和信号等模拟试验,其动作应准确、灵敏、可靠;若有不正常现象,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二次回路的试验、故障排除等情况应做好记录;
5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应按试运行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可空载试运行的电气设备(系统)应先进行空载试运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方可进行负荷试运行;试运行过程中应检查声响、振动、气味、温升以及表计指示等情况,并做好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的记录;
6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应按试运行方案中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按方案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拉闸停电,停止运行,查明原因;排除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运行故障后,再按试运行方案重新试运行;发生的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运行故障及其处理情况应做好记录;
7 电气设备(系统)连续试运行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规定及有关验收规范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应正常;
8 按规定应经法定计量认证机构检定的测试仪器应检定合格,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电气设备上的计量仪表、与电气保护有关的仪表应检定合格,且当投入运行时,应在检定有效期内;
9 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应按附录 D 表 D.0.18 的要求填写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并附上测试仪器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各项运行数据及试运行过程情况的记录应真实, 有关人员签证应齐全;
10 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安装的电气设备,其试运行记录应由专业安装单位或设备生产厂家及时整理归档。
12.1.2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电气设备(系统)是否进行试运行,是否有试运行记录;
2 核查可空载试运行的电气设备(系统)是否先进行空载试运行,空载试运行合格后再进行负荷试运行;
3 核查连续试运行时间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4 核查各项运行数据及运行情况是否正常,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是否有处理记录,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5 核查记录是否真实,有关人员签证是否齐全;
6 核查测试仪器是否有检定合格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12.1.3 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无电气设备(系统)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或未按规定进行电气设备(系统)试运行;
2 连续试运行时间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和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3 试运行过程中发现有安装质量问题、设备缺陷或出现运行故障时无处理记录,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或记录中的运行数据反映运行情况不正常且无处理记录;
4 记录不真实,或有关人员签证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