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的 4 个角点及建筑物转折点应设置垂直度测量点,当建筑物长度超过 30m 时中间应加设一处测量点或以 30m 为间距设立测量点,任何情况下建筑物外墙全高垂直度测量不应少于 4 处;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附录D 表 D.0.3 的要求填写完整;钢结构工程按本规程第 4.7.56 条的规定执行;
2 现浇混凝土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的规定,砖砌体工程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规定,其它砌体的工程垂直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和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 的相应条文规定;
3 本条第 2 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结构垂直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应规范的规定;
4 测量垂直度所用的仪器,应经过法定检验部门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5 测量记录内容应完整,数据应真实可靠,不得涂改,测量人员签字应齐全;
6 监理单位应对垂直度进行复查测量,并做好记录;
7 垂直度测量布点应有控制点布置图,对各布点进行编号并在图上标明;
8 建筑物高度小于 20m 的可用吊线和尺检。
9.6.2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是否有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
2 核查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内容是否齐全;
3 核查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是否符合要求;
4 核查测量仪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合格证明或报告;
5 核查签证手续是否完整;
6 核查测量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9.6.3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
2 建筑物垂直度测量记录内容不齐全;
3 垂直度测量布点控制图上的布点不符合要求;
4 无测量仪器检定合格证明或超过有效使用期;
5 签证手续不完整;
6 测量结果不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