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洽商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程洽商记录内容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签认并应满足设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涉及设计变更的,可由洽商涉及各方签认;
2)工程洽商经签认后不得随意涂改或删除;
3)工程洽商记录原件应存档于提出单位,其他单位可复印存档,复印件应注明原件存放处;
4)工程洽商记录应按日期先后顺序编号及本规程附录 C 表C.0.3 的规定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