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变更通知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不合理,或因施工条件、材料规格、品种、质量不能够完全符合设计要求需进行施工图修改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由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2)建设(监理)单位对建筑工程提出的修改意见,应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由其修改设计后方可实施;
3)设计变更应及时办理,內容必须明确具体,变更应注明原图号,必要时应附图;
4)设计变更应严格执行变更签证制度,重要设计变更应由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实施;
5)分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应通过工程总包单位确认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6)设计变更汇总应按本规程附录 C 表C.0.2 的规定进行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