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
7.1.1 本章适用于室内污水盆、洗涤盆、洗脸(手)盆、盥槽、浴盆、淋浴器、大便器、小便器、小便槽、大便冲洗槽、妇女卫生盆、化验盆、排水栓、地漏、加热器、煮沸消毒器和饮水器等卫生器具安装的质量检验与验收。
7.1.2 卫生器具的安装应采用预埋螺栓或膨胀螺栓安装固定。
7.1.3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1.3的规定。
表7.1.3 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
项次
卫生器具名称
卫生器具安装高度(mm)
备注
居住和公共建筑
幼儿园
1
污水盆
(池)
架空式
落地式
800
500
800
500
2
洗涤盆(池)
800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3
洗脸盆、洗手盆(有塞、无塞)
800
500
4
盥洗槽
800
500
5
浴盆
≯520
6
蹲式大便器
高水箱
低水箱
1800
900
1800
900
自台阶面至高水箱底
自台阶面至低水箱底
7
坐式大便器
高水箱
1800
1800
自地面至高水箱底
自地面至低水箱底
低水箱
外露排水管式虹吸喷射式
510
470
370
8
小便器
挂式
600
450
自地面至下边缘
9
小便槽
200
150
自地面至台阶面
10
大便槽冲洗水箱
≮2000
自台阶面至水箱底
11
妇女卫生盆
36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12
化验盆
800
自地面至器具上边缘
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如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表7.1.4的规定。
表7.1.4 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
项次
给水配件名称
配件中心距地面高度(mm)
冷热水龙头距离(mm)
1
架空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1000
一
2
落地式污水盆(池)水龙头
800
3
洗涤盆(池)水龙头
1000
150
4
住宅集中给水龙头
1000
一
5
洗手盆水龙头
1000
一
6
洗脸盆
水龙头(上配水)
1000
150
水龙头(下配水)
800
150
角阀(下配水)
450
一
7
盥洗槽
水龙头
1000
150
冷热水管 其中热水龙头
上下并行
1100
150
8
浴盆
水龙头(上配水)
670
150
9
沐浴器
截止阀
1150
95
混合阀
1150
沐浴喷头下沿
2100
一
10
蹲式大便器(台阶)面算起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低水箱角阀
250
一
手动式自闭冲洗阀
600
一
脚踏式自闭冲洗阀
150
一
拉管式冲洗(从地面算起)
1600
一
带防污助冲器阀门(从地面算起)
900
一
11
坐式大便器
高水箱角阀及截止阀
2040
一
低水箱角阀
150
一
12
大便槽冲洗水箱截止阀(台阶面算起)
≮2400
一
13
立式小便器角阀
1130
一
14
挂式小便器角阀及截止阀
1050
一
15
小便槽多孔冲洗管
1100
一
16
实验室化验水龙头
1000
一
17
妇女卫生盆混合阀
360
一
注:装设在幼儿园内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离地面安装高度应为700mm,其他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