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
3.0.1 木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质量水平的考评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有关规定检查记录。
3.0.2 木结构子分部工程应由木结构制作安装与木结构防护两分项工程组成,并应在分项工程皆验收合格后,再进行子分部工程的验收。
3.0.3 检验批应按材料、木产品和构、配件的物理学性能质量控制和结构构件制作安装质量控制分别划分。
3.0.4 木结构防护工程应按表3.0.4规定的不同使用环境验收木材防腐施工质量。
表3.0.4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
|
使用分类
|
使用条件
|
应用环境
|
常用构件
|
|
C1
|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
在室内干燥环境中使用,能避免气候和水分的影响
|
木梁、木柱等
|
|
C2
|
户内,且不接触土壤
|
在室内环境中使用,有时受潮湿和水分的影响,但能避免气候的影响
|
木梁、木柱等
|
|
C3
|
户外,且不接触土壤
|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包括淋湿,但不长期浸泡在水中
|
木梁等
|
|
C4A
|
户外,且接触土壤或浸在淡水中
|
在室外环境中使用,暴露在各种气候中,且与地面接触或长期浸泡在淡水中
|
木柱等
|
3.0.5 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验收其外观质量:
1 A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观要求很高而需油漆,构件表面洞孔需用木材修补,木材表面应用砂纸打磨。
2 B级,结构构件外露,外表要求用机具刨光油漆,表面允许有偶尔的漏刨、细小的缺陷和空隙,但不允许有松软节的孔洞。
3 C级,结构构件外露,构件表面无需加工刨光。
3.0.6 木结构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控制施工质量:
1 应有本工程的设计文件。
2 木结构工程所用的木材、木产品、钢材以及连接件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凡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或半成品,应按本规范或相应专业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见证检验,并应在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督下取样、送检。
3 各工序应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控制质量,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4 相关各专业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 应有木结构工程竣工图及文字资料等竣工文件。
3.0.7 当木结构施工需要采用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尚未列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时,建设单位应征得当地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应组织专家组,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同时应确定施工质量验收方法和检验标准,并应依此作为相关结构工程施工的主控项目。
3.0.8 木结构工程施工所用材料、构配件的材质等级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可使用力学性能、防火、防护性能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材质等级的相应材料、构配件替代。当通过等强(等效)换算处理进行材料、构配件替代时,应经设计单位复核,并应签发相应的技术文件认可。
3.0.9 进口木材、木产品、构配件、以及金属连接件等,应有产地国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和产品标识,并应符合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