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2010
3.0.1 钢管混凝土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应由具备工程结构检测资质的机构承担。
3.0.2 钢管混凝土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经具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机构审查通过。施工单位的深化设计文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3.0.3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确认。当冬期、雨期、高温施工时,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技术措施。
3.0.4 钢管、钢板、钢筋、连接材料、焊接材料及钢管混凝土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5 钢管构件的制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构件出厂应按规定进行验收检验,并形成出厂验收记录。要求预拼装的应进行预拼装,并形成记录。
3.0.6 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合格项目及合格证规定的范围内施焊。
3.0.7 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焊缝内部缺陷检验,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作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检验。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GB 11345、《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GB/T 3323的有关规定。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一、二级焊缝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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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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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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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缺陷
超声波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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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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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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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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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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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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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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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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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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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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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缺陷
射线探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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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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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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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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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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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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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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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伤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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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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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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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探伤比例的计数方法应按以下原则:(1)对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不应小于200mm,并不应少于1条焊缝。
3.0.8 钢管混凝土构件吊装与钢管内混凝土浇筑顺序应满足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3.0.9 钢管混凝土施工前应进行配合比设计,并宜进行浇筑工艺试验;浇筑方法应与结构形式相适应。
3.0.10 钢管构件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腐、防火涂装。其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
3.0.11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其程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验收。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应按表3.0.11的规定划分分项工程。
表3.0.11 钢管混凝土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表
子分部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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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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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混凝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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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管构件进场验收、钢管混凝土构件现场拼装、钢管混凝土柱柱脚锚固、钢管混凝土构件安装、钢管混凝土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钢管内钢筋骨架、钢管内混凝土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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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 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 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