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依据:《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
3.0.1 砌体结构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块体、水泥、钢筋、外加剂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并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0.2 砌体结构施工前,应编制砌体结构工程施工方案。
3.0.3 砌体结构的标高、轴线,应引自基准控制点。
3.0.4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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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L、宽度B(m) |
允许偏差(mm) |
长度L、宽度B(m) |
允许偏差(m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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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或B) ≤ 30 |
±5 |
60< L(或B)≤ 90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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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L(或B)≤ 60 |
±10 |
L(或B) > 90 |
±20 |
3.0.5 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中的模板应拆除干净,不得夹有砂浆、块体及碎渣等杂物。
3.0.6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L不应小于基础底的高差H,搭接长度范围内下层基础应扩大砌筑(图3.0.6);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进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3.0.7 砌筑墙体应设置皮数杆。
3.0.8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9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清水墙、料石墙、独立柱和附墙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的窗间墙;
4 门窗洞口两侧石砌体300mm,其他砌体200mm范围内;转角处石砌体600mm,其他砌体45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 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 置脚手眼的部位;
7 轻质墙体;
8 夹心复合墙外叶墙。
3.0.10 脚手眼补砌时,应清除脚手眼内掉落的砂浆、灰尘;脚手眼处砖及填塞用砖应湿润,并应填实砂浆。
3.0.11 设计要求的洞口、沟槽、管道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过梁。不应在截面长边小于500mm的承重墙体、独立柱内埋设管线。
3.0.12 尚未施工楼面或屋面的墙或柱,其抗风允许自由调试不得超过表3.0.12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表3.0.12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调试(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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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柱)厚(mm) |
砌体密度 > 1600(kg/m³) |
砌体密度1300~1600(kg/m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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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载(kN/㎡) |
风载(k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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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约7级风) |
0.4(约8级风) |
0.5(约9级风) |
0.3(约7级风) |
0.4(约8级风) |
0.5(约9级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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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
--- |
---- |
---- |
1.4 |
1.1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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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2.8 |
2.1 |
1.4 |
2.2 |
1.7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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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
5.2 |
3.9 |
2.6 |
4.2 |
3.2 |
2.1 |
|
490 |
8.6 |
6.5 |
4.3 |
7.0 |
5.2 |
3.5 |
|
620 |
14.0 |
10.5 |
7.0 |
11.4 |
8.6 |
5.7 |
注:1 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的情况。如10m < H ≤ 15m,15m < H ≤ 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调试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 > 20m时,应通过搞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 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中相应墙、柱的允许自由高度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3 当砌体密度小于1300kg/m³时,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另行验算确定。
3.0.13 砌筑完基础或每一楼层后,应校核砌体的轴线和标高。在允许偏差范围内,轴线偏差可在基础顶面或楼面上校正,标高偏差宜通过调整上部砌体灰缝厚度校正。
3.0.14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平整,标高一致。
3.0.15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分为三级,并应按表3.0.15划分。
表3.0.15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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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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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B |
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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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质量管理 |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
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
有监督检查制度;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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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混凝土强度 |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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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拌合 |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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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筑工人 |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30% |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
初级工以上 |
注:1 砂浆、混凝土强度离散性大小根据强度标准差确定;
2 配筋砌体不得为C级施工。
3.0.16 砌体结构中钢筋( 包括夹心复合墙内外叶墙间的拉结件或钢筋)的防腐,应符合设计规定。
3.0.17 雨天不宜在露天砌筑墙体,对下雨当日砌筑的墙体应进行遮盖。继续施工时,应复核墙体的垂直度,如果垂直度超过允许偏差,应拆除重新砌筑。
3.0.18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当施工层进料口处施工荷载较大时,楼板下宜采取临时支撑措施。
3.0.19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 5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砌体不宜超过1.2m。
3.0.20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同时符合下列规定:
1 所用材料类型及同类型材料的强度等级相同;
2不超过250m³砌体;
3主体结构砌体-个楼层(基础砌体可按一个楼层计);填充墙砌体量少时可多个楼层合并。
3.0.21 砌体结构工程检验批验收时,其主控项目应全部符合本规范的规定;一般项目应有80%及以上的抽检处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有允许偏差的项目,最大超差值为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0.22 砌体结构分项工程中检验批抽检时,各抽检项目的样本最小容量除有特殊要求外,按不应小于5确定。
3.0.23 在墙体砌筑过程中,当砌筑砂浆初凝后,块体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砂浆清除后再铺浆砌筑。
3.0.24 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规范附录A各相应记录表填写。
福建省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程 DBJ/T13-2017
4.8.7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分部(子分部)工程的划分、验收组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及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应在工程施工前制定检验批划分预案,并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确认,以利实施。实施时,施工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标准的规定;
3 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子分部工程;
4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其中,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5 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重要子分部工程验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地基与基础分部中地基、基础、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土方、边坡 6个子分部工程的验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地下防水子分部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和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且地基和基础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2)主体结构分部中的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型钢混凝土结构、钢管混凝土结构、铝合金结构、木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 8个子分部,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中的幕墙子分部验收,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且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参加单位应加盖单位公章;
6 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可根据工程验收内容、实际进度等分时或同一时间进行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附录 C 表C.0.56~C.0.91 的要求进行填写;
7 验收合格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其所含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观感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8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或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分部(子分部)表内容填写完整,验收记录清楚,验收结论明确,参加验收各方人员资格应符合要求,各方签字、盖章手续应完整。
4.8.8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划分是否正确;
2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4 核查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中应签证的人员是否签证完整,签证人员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8.9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未提供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2 提供的验收记录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规定;
3 验收记录内容严重缺漏无法判定质量的真实性;
4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的划分混乱,无法判定工程质量情况;
5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有缺漏;
6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包含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出现不合格;
7 质量控制资料不完整;
8 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不符合有关规定;
9 观感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
10 验收记录验收结论不明确;
11 验收记录签证、签章不完整;
12 签证人员资格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