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
9.4.1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施工单位不及时进行有效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填写附录A中表A.0.1-34,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 监理单位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没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3 对于建筑起重机械检测发现的问题,监理单位应督促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整改通知单》和其他相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自行改换其他检验检测机构
检测获取检测合格报告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机构。
4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34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报,并应随附相应《监理工程师通单》 《工程暂停令》。本表一式二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份、项目监理机构一份。
9.4.2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2 核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内容是否清晰,表述明确。
3 核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9.4.3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
2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内容不清晰,表述不明确。
3 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报告书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