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
8.2.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申请后,经审核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申请支付。
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1)项目监理机构要求施工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填报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报表,提出审查意见;
3)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竣工结算报表,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发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应按合同争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在工程保修阶段出现的质量缺陷,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施工单位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而由施工单位进行修复的,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费用,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
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27的格式。本表一式三份,项目监理机构一份,施工单位一份,报建设单位一份。
8.2.2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是否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2 核查工程款/进度款是否与施工进度一致。
3 核查工程款/进度款计算是否正确。
4 核查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签章、日期是否完整。
8.2.3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不符合施工合同约定,或审批程序不正确。
2 工程款/进度款与施工进度不一致。
3 工程款/进度款计算不正确。
4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证书签章、日期不完整,或由不具备资格的人员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