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工程开工报审表
7.1.1 工程开工报审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2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具备以下条件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1)征地拆迁工作能满足工程进度的需要;
2)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3)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4)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已到位,机具、施工人员已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3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24的格式,由施工单位填报。本表一式三份,由建设单位审批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各执一份。
7.1.2 工程开工报审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工程项目是否有施工许可证或按规定已批准开工报告。
2 核查工程开工报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3 核查报审工程开工条件是否具备,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 核查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章、日期是否齐全。
7.1.3 工程开工报审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没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按规定批准开工报告。
2 工程开工报审程序没有符合规定。
3 报审工程开工条件不具备,未能满足施工要求。
4 工程开工报审表签章、日期不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