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
4.3.1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的基本要求和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约定,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
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生活等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在完成监理工作后应移交建设单位。
3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应符合附录A中表A.0.1-3的格式,由项目监理机构填写。
4.3.2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应按下列办法进行核查:
1 核查监理设施(设备)是否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 核查监理设施(设备)登记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3 核查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是否有签章。
4.3.3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 监理设施(设备)未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
2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3 监理设施(设备)登记表没有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