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检验项目
11. 4. 2. 1 钢质浮标所用钢材品种、 质量、 型号、 规格应满足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全数检查, 监理单位按规定抽样平行检验。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11. 4. 2. 2 浮体的外部形状、 尺寸及线型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必要时尺量抽查。
11. 4. 2. 3 制作非金属材料浮标的材料品种、 型号、 规格、 质量和理化指标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出厂
质量证明文件, 必要时由监理单位抽样检查。
11. 4. 2. 4 浮标制作的焊接和螺栓连接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并应符合第 2. 2 章的有关规定。
11. 4. 2. 5 钢板厚度大于 4mm 的钢质浮体的焊缝应进行无损探伤抽查, 探伤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抽查检查不小于焊缝长度的 5%和焊缝易出现焊接缺陷处, 监理单位见证抽查。
检验方法: 检查探伤报告。
11. 4. 2. 6 浮标应通过密性试验。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 灯船等大型浮标做气密性试验。 内河小型浮标做煤油油密性或气密性试验。
11. 4. 2. 7 钢质浮标涂装质量应符合第 2. 2. 8 节的有关规定。
11. 4. 2. 8 浮标的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觉信号表面色》(GB 8416)、《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 4696) 和《内河助航标志》(GB 5863) 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用色卡比对检查。
一般检验项目
11. 4. 2. 9 浮标系留索及锚碇的品种、 规格、 质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混凝土沉石质量应符合第 2. 1 章的有关规定。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并检查出厂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
11. 4. 2. 10 浮标与锚系之间的连接方式应满足设计要求, 并应连接牢固。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并检查施工记录等资料。
11. 4. 2. 11 浮标的压载块重量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并检查压载块资料。 必要时由监理单位计重和计数抽查。
11. 4. 2. 12 浮标的抛设位置及回旋半径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数量: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全部检查。
检验方法: 检查施工记录并测量检查, 。
11. 4. 2. 13 灯船、 船形浮标、 浮鼓制作允许偏差、 检验数量和方法应符合表 11. 4. 2. 13-1和表 11. 4. 2. 13-2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