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0 混凝土施工:
1 检查数量:
主控项目
1)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普通混凝土结构强度试件: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1次;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³时,每200m³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楼层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
大体积混凝土强度试件:当一次连续浇筑不大于1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每100m³取样一组,不足100m³时取样一组。当一次连续浇筑1000m³~5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超出1000m³的混凝土,每增加5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组,增加不足500m³时取样一组。当一次连续浇筑大于5000m³同配合比的大体积混凝土时,超出5000m³的混凝土,每增加1000m³取样不应少于一组,增加不足1000m³时取样一组。
一般项目
2)施工缝留置及处理;后浇带留置位置;养护:全数检查。
2 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见表5.12.10。
表5.12.10 混凝土施工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